根据目前政策规定,对能够认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参照对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执行。即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携带第二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