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预裁定申请的提出要符合海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说明理由:(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二)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三)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如果提出申请后不予受理的,可以审查是什么原因,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修改补正后再行申请。
补充阅读:
第三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第四条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