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述的因滞销退回境内的出口货物,不属于免税货物范围,进口需要征收关税。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四十四条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第四十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