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若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被认定走私,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有被刑事立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