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监管方式代码“1300”。目前海关对进出货物返回维修无时间限制要求。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
修理物品的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但进出境修理货物在境内或境外修理的期限是6个月。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或将进境修理物品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或出境。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满后修理物品应复运出进境。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