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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文件规定了包税走私案件中的货主是从犯?
发布时间:2024-11-30 10:42:28     浏览:203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是一家小型芯片加工企业,之前为了降低成本,就委托报关公司包税进口国外的芯片。后面缉私民警要我配合调查,说我司涉嫌走私,我听说包税案件里的货主都是从犯,请问这有什么文件规定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关于走私犯罪主从犯的认定离不开《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而认定委托包税的货主涉嫌走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至于包税走私案件的货主定从犯,目前并无公开文件规定,部分不公开的会议纪要会将其描述为“对于主动寻找货主,积极组织货源的犯罪人(运输者),通常认定为主犯;对于受专门或主要从事运输环节的犯罪分子利诱的货主,则可以考虑认定为从犯。”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 标签:
  • 货主
  • 包税走私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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