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高报价格,有可能会认被认定价格申报不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若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可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及法律依据:
第六条,本裁量基准设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按一般行政处罚规定量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
2.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不满百分之十,且单位漏缴税款不满二十五万元或者个人漏缴税款不满五万元的;
3.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比例百分之十以下的;
4.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的;
(八)依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固体废物数量在三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数量在三百千克以下属于零星、少量,当事人能够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2.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