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何谓“情节严重”,目前我国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