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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其他企业的保税进口指标进口宝石,会被认定为主犯吗?
发布时间:2024-12-23 22:30:09     浏览:32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是一家珠宝加工企业,老板之前为了少交增值税,曾经借用同行其他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保税进口宝石。案发后老板躲起来,只有我们员工涉案,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主犯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贵司可能涉嫌伪报贸易性质走私,对于借用其他企业加工贸易手册保税进口货物以逃避税费的货主角色,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定方法。

有的司法机关认为,作为货主的企业并未接触通关环节,实施伪报贸易性质的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主体是拥有加工贸易手册的企业,故货主可被认定为从犯。

但也有司法观点认为,如果货主主动提起走私犯意,指挥、协调货物进出口,那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则较为突出,应被认定为主犯。

当然,对主、从犯的判断仍须回归《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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