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第八条,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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