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走私不同军品后自首却只供述部分货物的情况,是否能够被认为为自首需具体判断:
首先,从如实供述层面来看,若未供认部分在整体犯罪中占比小,而已供述部分能反映案件主要性质和情节,就可能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进而构成自首;但要是未供认部分在危害、数量、价值等方面与已供认部分相当甚至更严重,一般不算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也就可能不认定为自首。
其次,从主观悔罪角度出发,自首时故意隐瞒,因缺乏彻底悔罪表现会对自首认定不利;但若是因客观原因遗漏,后续及时补充供述,仍有被认定自首的可能。
再从司法机关掌握情况方面来说,若司法机关事先已掌握未供述事实,隐瞒对自首认定影响较小;若自首后才发现未供述部分,且该部分影响案件性质和量刑,同样会影响自首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