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因此,若有证据证明该奢侈品包不是侵权货物,海关应当放行。
他人合法购买并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属于专利权用尽的情形,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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