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办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出境报检手续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因此,作为贸易出境的动物,应当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办理依法办理动物的出境报检手续,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或协议。
根据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