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的。
贵司符合以上所说的减轻处罚情形,可依法适用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