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
(二)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四)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准予办理担保的意见。符合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并通知申报地海关;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