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这里“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是指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等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可能对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产生影响的,而不要求产生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实际危害后果。这里强调的是“可能性”而不要求实际产生。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往往将出口企业是否具备出口退税资格、案涉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的可退税款是否高于实际出口货物的可退税款这三个条件作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认定条件。
若经海关核实,认定企业不存在出口退税资格或申报不实的行为不具备多退税的情形,那就不会认定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来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有可能会认定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来进行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