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RCEP第三章第十五条,货物运输途经除该出口缔约方和进口缔约方以外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以下称“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只要该货物符合下述要求,则不影响直接运输的认定:1.除装卸,重新包装,储存并且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或将货物运输至进口方的必要操作等物流活动外,未在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并且2.在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海关监管之下。
此外,应向我国海关提交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海关文件或其他适当文件以证明货物满足上述要求。具体要求可以向海关致电咨询。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二)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三)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