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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否要求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
发布时间:2025-03-10 11:14:28     浏览:118次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亲戚涉嫌走私废物罪,现在已经被拘留了,海关说现在已经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我亲戚自愿认罪认罚,但想要当面和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可否要求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前提审讯问?
兰迪海关部-吴欣潼:

您好,可以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经审查认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兰迪海关部成员:
吴欣潼/兰迪海关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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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罚社会学。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曾在《刑法论丛》(CSSCI)发表犯罪学专业译文《犯罪人和他的科学:关于19世纪末犯罪学形成的批判性叙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刑罚制度与实践的社会学分析”课题参与人;广州市人民代表展开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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