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五条,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目前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边民互市贸易必须是边民作为特定的贸易主体,只有边民可以享受该进口免税额度;非边民作为边民互市贸易主体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边民互市贸易模式下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走私行为必须是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是海关总署发布的部门规章。因此,利用边民身份进行边民互市贸易申报不构成走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