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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边民互市进口货物是否逃避海关监管行为?
发布时间:2025-03-25 12:28:56     浏览:58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有一位老乡在云南做生意,前几年通过边境互市贸易进口了不少农产品,是边民申报进境的,现在海关缉私认定为走私,是利用边民互市方便政策逃避海关监管、达到偷逃进口税款的目的,请问他的行为是逃避海关监管吗?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你好,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关于走私行为构成条件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构成的必要条件。而“逃避海关监管”的实质内容、表现形式是由《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其中通关环节的逃避海关监管行为是指“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您所说,因边民在进口过程中,已向海关如实申报,“利用边民互市进口货物”并非上述条文所规定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方式,也很难评价为“其他方式”。因此,利用边民互市进口货物的行为不是“逃避海关监管”行为。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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