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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两用物项出口吗?
发布时间:2025-03-26 20:00:00     浏览:64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有一位亲戚涉嫌走私出口化学品,属于两用物项管理范围,其涉嫌的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请问我国禁止出口两用物项吗?涉嫌这个罪名是否合适?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特定两用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特定两用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目前我国还没有规定两用物项禁止出口的规定,但是有禁止特定两用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特定组织出口的规定,例如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号(关于公布将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3号(关于公布将15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 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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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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