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涉嫌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依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规定的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若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海关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确定计税价格。是否认定低报价格走私,要看是否实施了瞒报、伪报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偷逃税款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