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此其一。其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第三条,“……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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