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纳税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货物形态未改变,包装规格改变可视为“原状”,退运可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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