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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更换包装,符合“原状复运进境”的要求吗?
发布时间:2025-03-31 17:35:41     浏览:49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出口NBass空气吸附促进剂,客户使用该产品进行生产后成品不良,技术团队经过对比验证后发现是该产品质量不良导致的,现需要安排退运回国。 但此产品是经过使用才发现品质不良的,所以会出现部分需退回的货物包装规格发生了改变,但货物形态没有发生改变,请问这部分是否还符合“原状退货”的要求?是否能免税退运进口?
兰迪海关部-李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纳税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货物形态未改变,包装规格改变可视为“原状”,退运可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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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部成员:
李炜/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
兰迪海关部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前上市公司品牌总监,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跨境代购、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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