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关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应当计入计税价格。根据您的问题,需要考虑该笔佣金的性质,该笔佣金究竟属于卖方佣金还是买方佣金,不同的性质可能导向不同的结果:①如果属于买方佣金,由贵司承担该笔价款,实际上该笔价格与成交价格无关,属于贵司额外支付的款项,则无需计入计税价格;②如果属于卖方佣金,由卖方承担,那么该笔款项实际上已经包含在货物价值内,也无需计入计税价格,③如果属于卖方佣金,双方约定由买方即贵司承担,此时,该笔费用涉及构成卖方向贵司销售的条件,与卖方的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则应当计入计税价格。当然,这只是初步判断,还需要考虑其他细节问题。
一般情况下,成交价格包括与进口货物有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未体现在进口货物的价值中,但是如果该价款属于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货物有关的价款,则此时应当纳入计税价格,类似的情况还有特许权使用费等。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第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实付、应付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