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三条、《关税法》第二十一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三)暂时进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暂时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境;
(四)租赁进口货物留购或者分期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