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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内销,税率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5-04-01 11:08:00     浏览:45次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有一批保税料件,原打算加工后出口至境外,但现在客户取消订单,我们准备做内销处理,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税率?
兰迪海关部-吴欣潼:

您好,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三条、《关税法》第二十一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关税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三)暂时进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暂时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境;

  (四)租赁进口货物留购或者分期缴纳税款。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兰迪海关部成员:
吴欣潼/兰迪海关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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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罚社会学。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曾在《刑法论丛》(CSSCI)发表犯罪学专业译文《犯罪人和他的科学:关于19世纪末犯罪学形成的批判性叙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刑罚制度与实践的社会学分析”课题参与人;广州市人民代表展开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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