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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税走私案件律师辩护首先要考虑核减偷逃税款,为什么?
    发布时间:2018-03-05 15:39:00  来源:作者 孙国东  浏览:4891次

    内容提示:

    孙国东律师20年海关律师执业经验,于2006年创建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专注海关法律事务,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从业经验,办理了一系列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走私犯罪案件。本访谈,孙国东律师将以“核减偷逃税款”为主题,阐述“核减偷逃税款”在涉税走私案律师辩护中的重要性。

    围绕“核减偷逃税款”这一主题,下一期访谈将由与孙国东律师一起工作了近十年的吴国雄律师谈一谈“涉税走私案件律师如何有效核减偷逃税款”,两个访谈组成“核减偷逃税款”辩护系列整体。

     

    主持人:罗育丹 中国海关律师网责任编辑

    受访人:孙国东 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海关部主任

     

    访谈内容:

    【主持人】孙律师,您好。我们向您提出访谈主题时,原以为您会讲一些精彩曲折的故事和案例,没有想到您会选择这么具体、看似还有一些枯燥的主题?

    【孙国东】主持人,您好。我选择这一个主题,是基于走私犯罪辩护领域较为普通存在的一种现象——即不顾案件事实,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上来就提“无罪”或者觉得“无事可做,等开庭”。也有些律师只注重从刑法总则角度提自首、立功、从犯、悔罪表现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辩护意见。殊不知,从多年辩护经历来看,“放之四海而皆准”往往就是约等于“放之四海皆无效”。根据我的观察,对于无罪把握不大的涉嫌走私犯罪案件,如果一直将“无罪辩护”作为工作的重心,可能会出现一个危险的结局,那就是缉私局移送什么,检察院原封不动地起诉,法院原封不动地判决。这样的辩护效果大打折扣,对于当事人来说代价非常大。故此,我认为更加务实的辩护路径,那就是核减税额。

    这方面,有一组数据可以说明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团队在计核偷逃应缴税款的有效辩护方面的努力: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近3年全国涉及棉花走私案件数据,侦查机关查办偷逃税税额总计人民币2.1亿元,经律师辩护法院判决扣减0.94亿元,海关部团队承办案件扣减数额占半壁江山,达53.4%,(http://www.customslawyer.cn/news/64713.shtml)。

     

    【主持人】看来,在走私案件“核减税款”这一块,专业的辩护还是大有可为的。孙律师能简单介绍一下其中的含义和背景吗?

    【孙国东】当然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从走私犯罪的对象来看,走私犯罪分两类,一类是涉税走私犯罪,另一类是非涉税走私犯罪。其中涉税类走私犯罪对象即涉税货物、物品,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是以偷逃税款为基础来进行的,偷逃税款的数额的多少往往决定了量刑的多少,甚至决定是否成罪。因此,依法准确地查实、核定偷逃税款就成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重要工作,当然也应当是辩护律师重要的辩护工作,成为刑事辩护细分化、专业化后,衡量走私案件辩护领域律师辩护实力和专业水准的重要标尺。

    【主持人】孙律师,那就是说偷逃税额是多少就非常重要了。

    【孙国东】是的。当我们接到一个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时,如果不是有相当的把握来打无罪,尤其是考虑到目前司法状况打无罪之艰难,从务实的角度来打减税,考虑减税的各项事宜,不失为一项相对风险较小而可以收效很大的工作。从减税的角度切入,由于客观因素较明显,以此达成无罪、免罚、罪轻的辩护目标,更具可行性,更易被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接受。

    在实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辩护中,不少律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打涉嫌走私犯罪的性质、情节等,这当然有其自身的意义,但是往往忽略了从减税的角度先把涉案情节减轻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情节可以有很多,但是最能量化的就是税款。

    【主持人】可不可以这样说,打税额只是一个量的问题,不会影响定性?

    【孙国东】这个说法不全面。税款的多少,刑法上的意义,首先是定性,然后是定量。根据《刑法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其中单位走私在二十万元以上)即属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考虑其他法定情节,一般是偷逃应缴税达到十万元(其中单位走私在二十万元)的,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十万、二十万就可能决定案件的性质。

    我在此举一个案例。在某一宗水客走私案件中,当事人帮人携带了十几只手表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关计核的税款数额为11万元,但是经过辩护律师对于购买价格的调查取证核实,运用海关计核办法中关于成交价格的法定定义与要求,成功地将计税价格降低,最终实现了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无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罪目标。

    【主持人】那么,通常有哪些要素可能影响税额的计核呢?

    【孙国东】海关计核结论中计核清单列明的所有计核要素,包括品名、原产地、规格、单位、数量、税则号列、价格、税率、汇率、已申报税款等,这些要素都有可能影响税款的计核。这些要素每一项都可能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并都与计核结论密切相关,决定了计核结论中的偷逃税款数额,要对之细微观察、放大处理,切不可掉以轻心。

    当通过事实与证据的调查、分析、推敲、研判,对于案件性质可能产生决定性意义的时候,就要结合案情,切实运用好专业知识,充分调动、激活海关计核结论中计核清单列明的所有计核要素。有时,最终的胜利就在其中某一个要素的依法核实确认上。具体如何有效实现核减税额,我们留待下期,由海关部资深律师吴国雄来谈。

    【主持人】明白了。减税不但是“量变”,也会“质变”,由有罪变成无罪。除此之外,核减税额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孙国东】我还要补充一下。有时税额的减少,虽然没达到“无罪”结果,但是有可能为争取“相对不诉”、“免予刑事处罚”奠定基础,这也是“准无罪”的良好结果。对于有效“减轻处罚”的辩护目标,更是可以起到关键作用。

    【主持人】能具体谈谈吗?

    【孙国东】好的。

    一、税款的多少,是涉税走私案定罪量刑的主要情节。《刑法》对涉税走私的情节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款上,也就是依据偷逃税款这一主要情节,来确定适用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而法释〔2014〕10号更是将其具体化。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偷逃税款数额界限与区间的规定,我们根据《刑法》、法释〔2014〕10号的规定制成列表两份如下: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涉税数额与量刑对比表(个人部分)

    1520235292(1).png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涉税数额与量刑对比表(单位部分) 

    1520235438(1).png

    从上述列表可以看出,无论是个人走私还是单位走私,都有三个档次区间(表上标明分别为一、二、三),不同偷逃税额数额区间的偷逃税款数额,适用刑罚是不同的。为了能减轻处罚,关键的辩护工作任务之一是将税款降到下一个区间,其中的意义不言自明。

    举一案例来说明。在某一宗电子产品涉嫌走私案件中,单位当事人低报了成交价格,海关计核的税款数额为600多万元。辩护律师通过对于申报、通关、运输、交易、支付等事实的查证,认为实际走私进口的数量没有侦查机关确定的数额那么多,“数量”正是影响计核结论的要素之一。通过对走私货物数量的减少成功地将偷逃税款降低到250万元,这样也就实现了单位走私税款数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区间,达到了降一档(从)、减轻适用刑罚的目标,甚至由于落在“3年至10年”区间,如果结合其他法定、酌定情节,就可能大大增加了适用缓刑的机率。

    二、在一定情况下,税款还可以有效避免加重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走私犯罪,除了以上所述偷逃税款的适用刑罚区间外,还有特别量刑适用规定。对照法释〔2014〕10号的规定,通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涉税数额与量刑的对比(自然人部分),我们发现在个人走私的情况下,偷逃税款原在低一档区间的,如有“特殊情节”的,可能适用高一档的量刑,请看下表: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涉税数额特殊情节量刑对比表

    1520235499(1).png

    从上述列表可以看出,在个人走私的情况下,符合特殊情节下会提升一档量刑,这个“提档”是须特别加以注意的。

    在某一宗水客走私案中,某走私团伙主犯偷逃税额为40多万,按照法释〔2014〕10号的规定,她可能会被在第档适用刑罚(原先是第一档)。辩护律师通过对涉案数额、计税价格等的质疑,发现海关计核的偷逃税款有误,并及时提出了重新计核的申请,最终偷逃税额核定为20余万元。这就有效避免了量刑的“提档”。

    【主持人】可见核减偷逃税额对于当事人来说那是实实在在的“利益”。那么司法实践中,税额对于司法人员,特别是法院审判人员有什么影响吗?

    【孙国东】有的,你说的这方面很重要。降低偷逃税款数额后,一方面如上所述,会降档适用刑罚;另一方面,即便不能降档,也会影响司法人员的心理,对于从轻处罚极有帮助。

    一个涉税走私案件往往经过海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一审、法院二审等阶段。在案件的任何一个阶段,比如海关侦查阶段,是基本事实的确定时期,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辩护律师能接触到的案件材料较少,所以当海关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时,展现在当事人面前的偷逃税款往往是非常巨大的;又如,当检察机关将案件公诉至法院时,其起诉的偷逃税额,往往也存在着一定的减少空间。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律师有力度的辩护,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起诉所确定的偷逃税额减少,则将大大地影响司法人员对可能量刑的心理预判,对于从轻掌握量刑、从轻判决,将起到积极作用。

    在一起农产品单位走私案件中,原来海关侦查阶段确定的偷逃税款是1900余万,但是经辩护律师提出意见,并经检察机关最终核实,实际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只有900多万元;又在某一起化工产品单位走私案件中,原先检察机关起诉的偷逃税额为350余万元,但是经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法院退回检察机关,经最终核实,实际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只有140余万元。从这两个案件来看,虽然从偷逃税额上来看,减少偷逃税额后仍然在同一个量刑适用区间(前者是,后者是),但是由于偷逃税额大大减少,对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心理预期产生的一定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对于被告人来说是积极的、有益的,会有效地降低司法机关对于量刑的心理预期,非常有利于检察机关提出务实、适度的量刑建议及法院从轻量刑。

    【主持人】刚才提到的都是关于减少税款对于适用主刑的影响,那么对于附加刑的影响是否也是同样的道理?

    【孙国东】是的,在降低后由于偷逃税款数额的数额少了,根据“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判罚规定,法院在判处附加刑时,自然地,罚金的数额也会相应减少,在此不作赘述。

    【孙国东】综上,从涉税走私犯罪基本事实和证据入手,对涉税走私犯罪事实、证据进行详细疏理,并将所有影响计核税款的要素进行对比、甄别、核实、探讨、确定,从而找出有利减税的事实与证据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计核偷逃税款的申请,并附上详细的理由与依据,争取最大幅度地减少偷逃税额,这对于涉税走私罪的定罪量刑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主持人】谢谢孙律师,听完孙律师的介绍,我明白了:应当积极运用每一个诉讼阶段,充分考查每一项计核要素,尽可能地将涉税额降到最小,切切实实地维护当事人人合法权益。

    下一期,我们将推出《涉税走私案件律师如何有效核减偷逃税款?》,敬请关注。

    再次感谢孙律师。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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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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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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