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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环节发生申报不实如何区分货主单位与报关单位责任
    发布时间:2018-11-16 11:53:00  来源:作者:封海滨律师  浏览:6317次

    一、提要

    (一)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性、完整性等有瑕疵,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未进行合理审查的,对申报过程中产生的违规,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在上述情况下,委托人并不能完全免责,仍要根据情况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但是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因为工作疏忽导致产生申报违规,没有证据证明委托人存在过错的,由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合理审查义务”,不是抽象的法律名词,有明确的法定内容。

    二、案例

    丰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接受顺兴公司委托,代理申报进口关税配额外甘蔗原糖,适用配额外税率,税号申报应当为17011300.90。但是,报关时却错误申报为17011300.01,导致货物错误适用配额内税率,少缴税款近人民币80余万元。货主单位顺兴公司发现该错误后,担心海关是否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作为走私处理,寻求法律帮助。

    三、点评

    (一)本案涉及货主单位(以下称“报关委托方”)与报关单位(以下称“报关代理方”)的法律责任确定与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以及相关海关规章,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合理审查义务。未进行合理审查,由此发生的申报违规,由报关代理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理审查”的具体内容有海关规章进行明确,法定内容如下: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条。

    (三)“未进行合理审查”是指未发现导致申报不实的委托方瑕疵。

    报关代理方不能以“进行过审查,只是未发现”等类似理由进行抗辩。具体而言,可以指完全未进行审查,也可以指进行过审查,但是未发现正常、合理情况下可以发现的错误。例如,单证之间存在数据不对应、数量不一致等逻辑错误,货物价格畸高或畸低、远远超出正常市场范围等。

    (四)但是,报关代理方未进行合理审查而承担一定的申报不实责任,并不等于报关委托方可以完全免责。

    如果有证据证明报关委托方提供的情况本身,真实性、完整性有问题的,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报关委托方在以下情况可以免责:

    提供情况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均无问题,但是由于报关代理方疏忽、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产生申报不实的后果。此时,应当由报关代理方承担责任。币制错误、小数点位置错误、文字或数字错误等各种形式的制单错误,均是常见原因。

    (六)有无可能实现委托方和代理方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有。对于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有主动披露情节等,均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成立条件。

     

    作者:封海滨律师。

    编者注:文中涉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点评意见涉及的责任分析与划分,不代表律师对案件结果的承诺。欢迎各方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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