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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了解海关合并归类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29 18:22:35  作者:谢婷婷     浏览:650次

商品归类的行政处罚案例屡见不鲜,归类错误的原因繁杂多样,所面临的风险也各有不同。本文通过一则因逐一申报各项进口货物商品编码而被处罚的案例,为大家解读海关合并归类制度。

一、案例介绍

2023年7月14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方式向南宁综合保税区申报进口备案账册内商品2票,申报进口货物有:电子烟烟嘴54600个(商品编码9614009090)、电子烟雾化器54600个(商品编码:8516909000)、电子烟主机27300个(商品编码:8516909000)、卫生帽54600个(商品编码:4016999090)、USB充电器27300个(商品编码:8504409999)、吸塑盒27300个(商品编码:3923900000),申报总数量1245.7千克,申报总价为3591588 美元。海关认为上述货物符合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具备完整品特征,应当一并按电子烟归入85434000项下,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的商品编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对当事人罚款0.6万元。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六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二:(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 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什么是海关合并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下称《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商品归类是指,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是海关合并归类的法律渊源,从该条文的文字表述上看,合并归类,是指进出口货物符合四个“同一”条件,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时,收货人、代理人应当将有关的几种或者多种商品应当归入一个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本案当事人进口电子烟烟嘴、电子烟雾化器、电子烟主机、USB充电器等货物,分别向海关申报相应商品编码,但这些货物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二,该2票货物具备完整品特征,应当一并按电子烟归入商品编码85434000项下向海关申报,因此海关认定当事人申报不实,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通过以上对这则案例的分析,相信大家对海关合并归类制度有了清晰地认识。企业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时,应加强对商品归类的重视,提高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不必要的处罚,保障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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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民盟盟员。自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完成多起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部分辩护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或缓刑处理。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专注于海关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边境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业绩代表(1)于某骗取贷款案:涉及贷款金额人民币700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处理。(2)王某敲诈勒索案:检察院指控的法定刑期刑为5年以上,经法院审理认定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王某经羁押六百余日后被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款40余万元。(3)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建议量刑3年有期徒刑,法院阶段为其争取到缓刑。(4)马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法定刑量刑幅度内最低刑期,法院阶段减轻处罚,并终获缓刑。(5)关某开设赌场案:提出罪轻辩护思路,法院争取到判决刑期等于未决前羁押期限,“实报实销”,关某于判决送达之日被释放。(6)郭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7)黄某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案,就黄某被指控的失职的行为和事实,提出无罪辩护思路。(8)王某刑讯逼供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9)曲某贪污、行贿、诈骗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法院认定罪名由贪污罪、行贿罪和诈骗罪,变更为行贿罪和诈骗罪,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10)某企业涉嫌伪报目的国、伪报品名走私出口制冷剂,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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