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某公司因涉嫌走私干果(龙眼干)被某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涉嫌偷逃税款近80万元,并拘留逮捕了该公司两名负责人。
海关部接受委托,深入研究该案,认为缉私局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海关部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请求不起诉的律师书面意见,列举了相关的事实证据与理由,包括侦查机关对干果等级的确认无依据且互相矛盾、没有查实成交价格,所用计税价格不合理等等。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电话交流,从贸易流程、海关通关要求、价格审定等方面来论证本案不构成犯罪。
最终,检察院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该案不成立,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