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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关发布入境香港的旅客携带超量现金类物品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18 15:14:43     浏览:6321次

近日,香港海关发布公告,宣布《2018年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第629章)于2018年7月16号起施行,以此来打击黑钱以及不法分子的跨境融资活动。

根据该《条例》任何人经指明管理站入境香港时身上携带总价值逾12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约合10.1万人民币)的现金或不记名可转让的票据如支票、债券等,均须使用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就有关现金类物品向海关主动申报如成人知道其陪同的幼年人(即未满16岁的人士)携带有大量现金类物品,该成人须为该幼年人申报或披露。

违反《条例》者最高可处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旅客如果初次违反申报或披露的规定,而从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罪行,以及其现金类物品并非被合理怀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财产,可通过缴付2,000港元,以解除其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附表1,指明管制站是指:罗湖管制站、红磡车站文锦渡边境管制站沙头角边境管制站港澳码头中国客运码头落马洲边境管制站香港国际机场屯门客运码头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落马洲支线管制站启德邮轮码头、海运码头

上述申报及披露的规定不适用于在香港国际机场过境的旅客,该类旅客在香港境内时,没有在任何指明管制站经过出入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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