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2018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关税,其中的545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开始实施,该545项商品主要涉及农产品、汽车和水产品等,另外114项商品实施时间暂定。
2018年8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2018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决定对5号公告中暂未实施的114项商品项目进行调整,将商品项目数调整为333项,主要涉及的领域是矿产品、纺织品、贱金属及车辆等,并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起开始实施加征25%关税。
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商品两次加征关税清单对比表
法规 |
商品项目数 |
涉及的商品 |
涉及商品总价值 |
实施时间 |
5号公告 |
545项 |
农产品、汽车和水产品等 |
约340亿美元 |
2018年7月6日 |
7号公告 |
333项 |
矿产品、纺织品、贱金属和汽车等 |
160亿美元 |
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 |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