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0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2018〕49号公告,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率税目,其中抗癌药品按货物征税。具体调整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