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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继续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发布时间:2018-11-22 09:00:13     浏览:3774次

根据2018年1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我国将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扩大开放更大激发消费潜力。

根据会议决定,采取相关措施如下:

、从2019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研究完善相关出口退税等政策。

五、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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