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6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
- 规章
-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令第188号 | 2010年3月1日发布 | 2010年4月1日实施 | 海关行政处罚法规
海关总署第188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 失效,本篇经海关总署令第25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