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一)被告人叶某受雇负责从香港走私进口的盗版光盘的接货工作。叶某的老板委托某代理进出口公司以一般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一个15尺货柜石灰粉时,被海关查验发现货柜石灰粉桶内夹藏了350800张,叶某按照老板指示准备接货时被海关当场抓获。
(二)经鉴定,有5000张光盘属淫秽物品,走私盗版光盘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153800元。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叶某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走私非淫秽光盘和淫秽光盘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思路和处理结果
本案辩护律师接手该案后,通过调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行为人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被告人叶某对淫秽物品的这个客观事实没有认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走私光盘中夹藏有淫秽光盘,更谈不上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这些已成为其行为不能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阻却事由,故指控该罪名不成立。
(二)在不具有上述主观目的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司法解释关于“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的规定。
(三)法院最终基于以上的事实与依据,将被告人叶某的行为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在3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案件当时生效的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15万元的,适用的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本案按照原公诉罪名处理,叶某走私淫秽光盘达5000张,根据《刑法》,属于情节严重,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海关律师详细解读:叶某走私淫秽物品光盘案定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