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某淘宝卖家通过淘宝网等网络平台销售境外某知名品牌钻石(裸钻)和钻石饰品。进货和销售模式是:从该品牌的官方网络平台直接下单后发货到香港,再从香港通过各种非正常渠道带入内地后销售给国内客户。
在香港工作的某甲,在香港有住所,经常来往香港和内地。经朋友介绍认识,为该淘宝卖家提供香港收货地址,用以接收前述钻石及钻石首饰。同时,还帮助该卖家从香港携带部分收到的钻石和钻石饰品回内地,每次收取“辛苦费”,直至案发并被羁押。
二、辩护思路和处理结果
该案作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海关部律师收案后,经详细查阅案件材料和调查了解,从两大辩护思路入手,为委托人实现了最大程度的辩护利益:
(一)核减走私偷税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找出办案部门计核偷逃税款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实现有效核减,是走私辩护律师的基本功,也是走私辩护律师与普通刑事辩护律师的根本区别所在。
通过海关部律师团队的努力,某甲被指控走私钻石及钻石首饰入境偷逃的税款,从最初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267万余元,减少到一审判决认定的110余万元,实现核减税款达60%,又一次证明了海关律师团队在核减走私普通货物罪所涉及偷逃税款数额方面的专业水准和能力。
(二)用事实和证据修正、动摇办案人员“有罪推定”的内心确信。
在当前国情下,对于存在一定犯罪证据并且基本符合《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行为,即使证据上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办案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往往倾向于相信嫌疑人有罪。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实际运用,非常谨慎。
但是,如果能够提出具体、真实、合理的证据和意见,即使办案人员出于各种原因不愿、不能直接采信并改变定性,但是,对其内心确信会产生或多或少的积极影响。
(三)案件结果。
本案中,海关律师团队从涉案情节、涉案原因、获利程度、地位和作用等方面,依法反复与公、检、法交流、沟通,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
海关部派出封海滨律师一审出庭,提出被告人获利显著轻微的具体意见和证据,在判决中得到体现和认可:
1.罚金刑一审确定为人民币5万元。而按照刑法的一般规定,走私罪名法定罚金刑为偷逃税款的1倍以上5倍以下。
2.一审宣判刑期与实际已羁押时间对应,被告人在法院宣判后一个月内结束羁押,重回亲人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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