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郭某(女)因涉嫌走私名贵手表被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郭某受雇于张某领导的团伙,帮助该团伙在国内将走私进境的手表通过快递,邮寄给国内客户。其参与的工作是填写快递单,经计核,涉嫌的偷逃税款750多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未参与核心通关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辩护思路和结果
(一)摸清办案部门计核偷逃税款的思路。
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发现一审法院认定郭某的偷逃税款数额是750多万元,该税款的认定是以时间段简单划分计算。
(二)从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寻找计核疑点。
经律师核查,郭某涉案的时间段内并非所有快递单都是由其签发,还有大量快递单是由张某团伙中的其他成员填写发件,而这些统统计入了郭某的偷逃税款。
(三)与法官有效沟通,强化对证据疑点的内心确信。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定案标准,本案,作为二审的辩护人,虽然未能成功改变原判,但是,二审裁定中关于偷逃税款事实的认定,也无法下结论说“案件事实清楚”,只是代之以“案件事实基本清楚”。
海关律师详细解读:从计核走私偷逃税款的时空要素,谈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