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A公司财务总监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本案共涉及两个犯罪嫌疑单位,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偷逃税款近700万。
兰迪海关部律师受聘担任A公司及该财务总监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刻前往事发地看守所,一天内两次会见当事人,弄清案件脉络,做好咨询应对、风险防范,并在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前再次会见当事人,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A公司财务总监取保后,海关部律师又多次前往事发地调查、了解案发情况,并于侦查机关移送全案到检察院之前,面见办案警官,当面发表律师意见,最终该总监没有移送审查起诉。
二、取保申请——是水到渠成的结果
实践中不少律师为了给家属一个交待,往往舍本逐末,不顾案件本身的情况,不顾侦查机关侦查的规律,签完委托合同马上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甚至嫌疑人刚刚被拘留一周多,就往缉私局交取保申请。这是不符合侦查工作的规律的。
嫌疑人是否能够顺利取保,不是取保申请交得有多及时,而是案件嫌疑人本身到底能否符合取保的条件。
本案为何未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就获得了取保候审的结果?
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取保候审需要发生在或罪轻、或严重疾病+无社会危害性、或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形下;再结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予逮捕应符合罪轻或无社会危害性的条件。
由此看来,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是否能够不予逮捕、不起诉,重点在于在做好当事人的咨询纠偏、风险防控,向侦查、检察机关反映符合取保条件以及无罪、罪轻方面的各项要素之情况。
本案中,海关专业律师通过多次会见,为当事人厘清案件事实,促使当事人将其无罪、罪轻及其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反映在讯问笔录之中,辩护律师又恰到时机地表达意见,为案件向好的方向发展积极创造条件。
至此,取保申请与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的结果之间,其实无必然联系;如果不去积极创造条件,并恰到时机去争取,盲目地提交取保申请,大概率地会错失取保的有利时机,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因此,做好充分的咨询纠偏、风险防控,积极创造条件,往往是得以取保,甚至不逮捕、不起诉的致胜法宝。
三、有效会见——专业律师致胜秘籍
何谓有效会见?
区别于普通刑事辩护律师的简单了解案情,技术派专业海关律师在了解案情的同时,强调有效会见,积极有所作为。会见时,需分析走私犯罪特有的物流、资金流、通讯流、关系流、单证流等要素资料,对其中重要的关键节点要重点分析、把控;对当事人参与情况、参与程度、地位作用、到案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进行有效纠偏防控,对于涉案人员已形成的问话笔录、签字确认等事项进行评估、分析,帮助其研判各种法律风险与后果;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提出各项咨询意见,逐步形成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证据。
通过有效会见,有利的事实证据一旦形成,如达到或接近取保、不逮捕、不起诉条件的,则应当不失时机地积极争取。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