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甲公司(英资),从事厨具进料加工贸易,长期进口大批量保税的聚脂材料。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与甲公司同属一英资公司集团)为赶货,分三次向甲公司借用保税聚脂材料,共三百吨。海关在例行核查时发现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借保税料件,同时在近两年帐册上发现乙公司向甲公司多次付款。海关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保税料件涉嫌走私犯罪,对其立案侦查。
二、辩护思路和处理结果
孙国东海关律师团队通过调查发现: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相邻且同属英国某一贸易公司集团,为了节约成本,两公司将行政部门甲公司租赁的楼层合署办公室。甲公司近两年帐簿上乙公司付给甲公司的款项实为是乙公司应分摊的办公费用,并非出售保税料件的款项。
(二)出借保税材料时,两公司协商好,等乙公司在海关办好备案、保税料进口后再将相同数量、品质的料件返还给甲公司。这仅是一种出借行为,并不是海关怀疑的销售行为。而且这些保税料已经由乙公司加工成产品出口到国外。
(三)为此,海关律师撰写法律意见,形成企业报告,向海关解释企业出借行为的过程,并分析其出借行为的法律性质。
最终海关接受了企业的解释,仅作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不再作走私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