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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超轻型相机等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白云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1 13:29: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8次

2021年9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为超轻型相机等16项,货值CIF1198015.96美元。经海关核查发现,货物币制与申报不符,实际货值为1198015.96日本元,上述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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