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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防护服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4 14:33: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次

    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汽车配件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四裤子3960条,价值9345.6美元实际未到货。项五货物汽车配件原申报数量4026千克,价值50727.6美元;实际数量为2026千克,价值25527.6美元。另有医用口罩10000个,价值人民币3300元;防护服160件,价值人民币880元;沙滩车1台,价值人民币1648元;绳子200千克,价值人民币3280元;电子秤20台,价值人民币640元;排风扇330千克,价值人民币3960元;柜子2张,价值人民币184元;洗衣机1台,价值人民币64元;自行车4台,价值人民币528元;烤炉1台,价值人民币188元;蒸锅132千克,价值人民币3168元;上衣4867件,价值人民币24335元;沙发2张,价值人民币168元;编织袋157千克,价值人民币926.3元;养生枕头27千克,价值人民币88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医用口罩、防护服需报商品检验。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商品检验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8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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