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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抱枕套等货物实际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6 18:31: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19次

    2022年03月0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抱枕套、过滤网、风叶货物一批,共8项货物物品。2022年03月13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未申报货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编码为6307901010,数量为50000个,净重为200千克,生产企业为注册医疗物资企业,产品质量未见异常。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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