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0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抱枕套、过滤网、风叶货物一批,共8项货物物品。2022年03月13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未申报货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编码为6307901010,数量为50000个,净重为200千克,生产企业为注册医疗物资企业,产品质量未见异常。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