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港珠澳大桥海关申报出口化妆刷一批,商品编码9603290090,申报数量为100000支,申报总货值410.0411万元。实际到货数量为90000支,多报少出10000支,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海关计核,多报的货物货值人民币41.00416万元,出口退税率在案发时为13%,可能影响出口退税额为人民币5.330541万元。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企业注册资料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笔录、书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