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当事人运输货物一批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货车出境通道出境,被截查。经查,申报一般贸易出口头套4000个(毛重1080千克),实际到货为剪脸教习用假发4000个,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核算,该案案值人民币50.63616万元,影响出口退税额为人民币12.43399万元。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企业注册资料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433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