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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三元催化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丽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22:2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53次

    2021年1月6日、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2票“三元催化粉”,商品编号均为申报为“3815120090”,即“其他以贵金属为活性物的载体催化剂”。经查,上述申报出口的货物是汽车三元催化器中的废三元催化剂,为陶瓷制成极细的格状,并在间隙表面覆以铂、铑等贵金属在其密封设备内进行破碎磨粉,是含有铂、铑的废碎料,主要用来提取贵金属,根据归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商品编号“7112992000”,即“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上述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合同、装箱单、发票、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检测报告复印件 、海关稽查通知书、查问笔录、以往被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证明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的相关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杭州海关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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