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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工业相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6 16:5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41次

    2020年11月17日,当事人实施稽查发现: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工业相机4票,申报商品编号8525802100、8525802990项下“工业相机”,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525801390,当事人货物归类错误的申报不实行为。经海关计核,该案案值为人民币326981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36655.03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行为有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发票、企业陈述、报关单、当事人提供情况(陈述)记录表、询问笔录、深圳海关商品归类审核表、检查记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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