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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印刷设备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6 18:1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2次

    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1批旧印刷设备,货物中有1台旧印刷设备品名申报为:旧海德堡自动模切机,商编申报 为:8441100000。经海关查验,该货物实际品名应为:凸版印刷机的不完整品(缺给墨装置 ),实际商品编码应为:8443150000,该货物列入国家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当事人上述 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该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82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鉴定报告、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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