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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检验出口雨伞等货物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8 14:5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98次

    2021年05月28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雨伞等一批货物。其中01项雨伞,申报数量:9900把,申报单价:7美元,申报总价:69300美元,申报商品编码:6601990000,申报规格:1|0|遮雨用|品牌:ABBY等。经查验,01项货物雨伞,实际数量:6400把,申报与实际不符。此外,还有(1)津威酸奶(100ml/瓶),共2080瓶;(2)景田矿泉水(348ml/瓶),共2832瓶;(3)加多宝饮料(310ml/瓶),共1140瓶;(4)乌龙茶饮料(500ml/瓶),共810瓶;(5)苍江桥酱油(1.28L/瓶),共164瓶;(6)海天酱油(1.9L/瓶),共180瓶;(7)老才臣料酒(500ml/瓶),共315瓶;(8)YOUD•C1000碳酸饮料(140ml/瓶),共320瓶等八项货物未申报。

    经调查,上述未申报的八项货物均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即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货值:(1)津威酸奶(100ml/瓶),2080瓶,共计416美元;(2)景田矿泉水(348ml/瓶),2832瓶,共计651.36美元;(3)加多宝饮料(310ml/瓶),1140瓶,共计433.2美元;(4)乌龙茶饮料(500ml/瓶),810瓶,共计324美元;(5)苍江桥酱油(1.28L/瓶),164瓶,共计328美元;(6)海天酱油(1.9L/瓶),180瓶,共计414美元;(7)老才臣料酒(500ml/瓶),315瓶,共计252美元;(8)YOUD•C1000碳酸饮料(140ml/瓶),320瓶,共计147.2美元。货值共计:2965.76美元(折合人民币1929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及清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叁拾元整(¥193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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