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当事人申报出口铁质接头共计49个,申报总价108.29美元(折合人民币743元),申报商品编号7307990000,申报规格为铸铁、机加工,实际规格为机加工。
2018年3月至9月,当事人申报进口铁质接头56625个,申报总价19655.44美元(折合人民币153904元),申报商品编号7307990000,申报规格为铸件,实际规格为机加工。
2017年6月,当事人申报出口5000个不锈钢管,申报总价为345欧元(折合人民币2632元),申报商品编号7307990000,实际商品编号应为7307290000。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规格、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监管秩序违规。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报关资料、外商证明、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进出口货物规格、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4日